全国各地区标准化补贴政策汇总(上)

时间:2023-03-17


北京市

01

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

1. 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 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 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 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东城区

依据《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

企业参与制定中关村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技术标准,公布后的下一年度,分别按每项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创新孵化集聚区奖励。

海淀区

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11号):

1. 对制定和修订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牵头及主要参与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2. 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3. 对制定技术水平高、应用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团体标准的负责单位给予一定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


朝阳区

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朝阳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朝市监发〔2021〕76号):

1. 制定国际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2. 制定国家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 制定行业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4. 制定地方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5. 制定团体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6. 负责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负责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7. 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8. 同一单位获得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天津市

天津市

02

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2021年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2022〕12号):

1.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2.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

3.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4.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5.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6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3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6. 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



河北省

河北省

03

依据《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冀财规〔2021〕18号):

1. 对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

2. 对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

3. 对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石家庄

依据《石家庄市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

1.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

2. 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3. 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4. 对于主持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

5. 对于主持石家庄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

6. 对于主持国家级团体标准制定的,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

7. 对于主持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制定的,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

8. 对于参与(第二、第三名)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5万元;参与(第二、第三名)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3万元;参与(第二、第三名)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2万元。

9. 对于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山西省

山西省

04

依据《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94号):

标准项目奖授奖数量限定数额。一等奖3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每项标准项目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获得标准项目奖的标准起草人,列入山西省各类职称评审奖范围。

依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

1. 对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被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时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对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

5.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 对同一个单位每年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制(修)订国际标准除外)。



山东省

山东省

05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125号):

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济南市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9号):

1.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扶持。

2.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扶持。

3. 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4. 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5.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6. 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高新区:

依据《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

1.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 对国家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对地方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5.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6. 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

7. 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委会及分标委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8. 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青岛市

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14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潍坊市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4号):

1. 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

2. 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烟台市

依据《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烟政办字﹝2021﹞32号):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5 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 50%。


威海市

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1.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2. 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

3. 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4. 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5. 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元资助。

6. 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10万元资助。

7.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10万元资助。

8.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

9.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临沂市

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18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2.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3.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4.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5. 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6. 对获批创建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7. 对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8.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日照市

依据《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9〕35号):

1. 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制定前五位)和省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

2. 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2017版)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3.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4. 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5. 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济宁市

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22〕3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3.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

4. 对主持制定团体标准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修订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参与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

5. 对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

6.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7. 对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8. 对获得 5A、4A、3A、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9. 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0.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上海市

上海市

06

依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7〕3号):

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



长宁区

依据《关于2022年长宁区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报的通知》:

1.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 对被评定为“上海标准”标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 一次性支持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4. 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 对一次性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一次性支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6.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其余非第一起草单位。)

7. 对参与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8. 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杨浦区

依据《上海市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

1.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4. 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5. 经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作为第一起草者,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6. 区内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定、发布、实施的,符合杨浦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企业标准,经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一次性奖励1万元。


浙江省

浙江省

07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5号):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杭州市

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19〕46号):

1. 对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2. 对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 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予以资助。

宁波市

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

1.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 对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

3. 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

4. 对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

5. 对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


江苏省

江苏省

08

依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 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 对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 对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30万元;

6.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20万元;

7. 对承担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8.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5万元;

9.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10. 对承担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5万元;

11. 对新成立的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助5万元;

12. 对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试点期内每年补助5-20万元,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3. 对新增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每项补助10万元。



整理部分地区(省直辖市)标准化奖励政策节选内容,供相关单位参考。具体内容以及申请流程请查看相关文件或咨询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公众号标准认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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