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9号):
1.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扶持。
2.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扶持。
3. 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4. 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5.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6. 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高新区:
依据《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
1.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 对国家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对地方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5.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6. 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
7. 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委会及分标委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8. 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青岛市
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14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潍坊市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4号):
1. 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
2. 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烟台市
依据《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烟政办字﹝2021﹞32号):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5 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 50%。
威海市
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1.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2. 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
3. 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4. 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5. 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元资助。
6. 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10万元资助。
7.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10万元资助。
8.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
9.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临沂市
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18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2.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3.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4.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5. 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6. 对获批创建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7. 对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8.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日照市
依据《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9〕35号):
1. 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制定前五位)和省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
2. 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2017版)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3.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4. 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5. 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济宁市
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22〕3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3.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
4. 对主持制定团体标准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修订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参与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
5. 对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
6.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7. 对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8. 对获得 5A、4A、3A、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9. 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0.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